一、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二、严格遵守《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三、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在申请网站备案时,需要上传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如企业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需要取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内容。禁止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五、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应该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化学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并落实购买资质、资格条件审核义务;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六、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制造方法的信息。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七、电商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
八、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九、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十、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寄递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包含《危险化学品目录》。
十二、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自觉规范在商品交易、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环节的商业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